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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7 17:41: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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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厅机关各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23日
     
     
     
     
     
    附  件
    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突出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突出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系统性的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条  专项突出目标导向,聚焦我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全社会科技资源集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依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和程序》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规范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的申报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申报。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
        2、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3、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依托国家和我省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5、同一项目已获得省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3、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申报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申报单位为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7、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
        第七条  专项项目申报需填写《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建议书》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八条  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
        1、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通过省直部门(单位)申报;
        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3、其他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专项的确定
        第九条  专项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专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领域组织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法规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财务审核。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专项项目论证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论证专家的选用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论证和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支持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从受理项目申请到立项结果公布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应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报单位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项目经费支持额度重新编制项目预算,对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单位自筹及匹配资金不得减少),并与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要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关键节点目标和考核指标,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专项的实施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经费。项目首批经费拨付经费总额的60-70%,剩余部份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参与单位、技术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经费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阶段性工作和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专项的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多方面评价。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省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在验收期前一个月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1、项目验收报告以专家对项目的现场考核和核对项目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任务说明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决算应包括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差距较大;
        3、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4、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5、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也未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需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专项项目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专项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专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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