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条件,为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系统化、集成化的,是为产业及其相关的产业集群、区域化聚集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实现政府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对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自主发展,有效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工业设计院以及各类企业孵化器等。
第三条 平台建设紧紧围绕全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产业集聚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大学科技园等布局建设。
第四条 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企业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自主发展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平台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产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产业发展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条件。
第六条 平台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建设和完善仪器设备、场地、示范生产线等基础条件。
(三)开展产业技术转移和转化。
(四)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提供创业支持、标准研究、试验测试、开发设计、技术转移等综合技术服务和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五)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六)开展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推荐。
第八条 申报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二)掌握产业或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关专利,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注重共性关键技术、自主品牌等的研发和创新,承担过多项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重大突破。
(三)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成效显著。建立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四)具有较强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具备仪器设备、中试基地、培训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能够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试验检测、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和人才培训等综合技术配套服务。能够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搭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平台。
(五)注重创业孵化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孵化服务意识、丰富的创业经验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务。积极向外输出孵化服务,拓宽服务内容。
(六)具备较强的人才队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注重协同创新。重视科技人员及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经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平台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采取独立运行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平台应针对行业的发展和自身服务功能,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平台应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平台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指导开展重大公共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取消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