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系统(内网)| 政务短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乡市科技政策 > 正文
站内搜索:

  • 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1-05 17:01:15     来源:
  • 【字体: 打印本页
  • (2016年12月28日)
    新发〔2016〕3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63号)精神,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要求,为全面启动并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设转型升级引领区
       (一)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1.加快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综合运用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型龙头企业。重大科技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等项目资金重点向示范区倾斜,对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的,市财政按照1∶1配套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跟进支持。支持示范区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3年内实现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对示范区内符合省“科技小巨人”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省财政奖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初审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奖励规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示范区内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示范区落户,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所在地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落实并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我市企业生产的,且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3.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进行考核。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二)构建富有活力的协同创新体系
       4.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先在示范区布局,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与相关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新乡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奖励支持,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力度
       6.鼓励示范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补。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布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7.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服务等机构,鼓励市外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在新乡设立分支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并正式运行后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新乡海关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8.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做好财政配套支持。在示范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情况下,其房屋可按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鼓励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对新入孵企业免除第一年房租,鼓励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辅导和财务法律咨询等基本服务全免费,市财政根据其提供平台服务情况、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最高20万元的奖补,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财政连续3年按其贡献给予年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双创”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二、推进开放式创新,建设开放合作先导区
       (四)促进科技开放合作
       9.吸引国内外一流大学在示范区合作建设分校、研究生院、虚拟学院或重大科教平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或共建分支机构、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补。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成功并购的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对建立园区、基地的给予一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机构举办国内外科技合作论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题技术对接、创新创业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科技交流的平台,培育科技合作品牌。符合条件并通过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主办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技术转移转化
       10.支持示范区技术转移转化重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在新乡设立分支机构,加大财政资金在项目建设上的支持力度。在中心运行上,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吸引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入驻;稳定运行后,可按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进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加快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11.完善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政策,鼓励企业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促成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军民创新融合
       12.探索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机构,搭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探索设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投资基金,完善军民融合创新规划、项目、成果转化对接机制,打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渠道。加强与央属军工集团战略合作,争取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布局。支持新航集团、中兵通信公司、中国电科第22所、中融航电公司发挥示范作用,推进军品民用、民品军用,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三、集聚海内外人才资源,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七)支持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13.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市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区创新创业。加大对新入选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培养单位的奖励支持力度;为有潜力成长为两院院士的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对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鼓励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获得高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意见》(新发〔2015〕21号),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区的人才支持力度,将示范区作为人才改革管理试验区,在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创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高地。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14.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支持示范区创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的离岸模式,搭建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业平台,打造国际化人才集聚高地。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属科研院所和协同创新中心,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八)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15.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九)强化创新人才服务保障
       16.建立健全示范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政府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由各级政府名义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按其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建立示范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探索设立引才伯乐奖,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四、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科技改革先行区
       (十)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17.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标准,可根据科研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8.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19.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符合政策规定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0.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示范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因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其转增投资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21.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鼓励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创业生态区
       (十三)推动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2.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履行综合指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考核评价、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在省统筹指导下,构建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科技创新目标考核体系,把科技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研发平台建设、示范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等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编制发布示范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切实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赋予示范区相应市级管理权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企业在运行中,涉及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检查。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3.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核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示范区空间布局。落实核心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核心区享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强化核心区战略先导地位,适时扩编核心区的建设规划,扩大核心区行政管辖范围。拓展辐射区空间,参照国家高新区标准,在全市产业集聚区内建设不同类型、层次的科技产业园,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经认定的科技产业园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并享受示范区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产业园通过遴选纳入辐射区管理,赋予其享受先行先试政策权限。支持核心区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对辐射区进行托管,一并纳入核心区统计管理。提升共建区功能,探索将辐射区提升为示范区的异地共建区,赋予其核心区政策权限和功能定位。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土地出让金用于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核心区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统一核定的范围内,赋予其优化调整的自主权。探索核心区在保留干部档案身份的前提下,实行任用制与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示范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创新投入保障机制
       24.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示范区所在地政府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支出。2017至2019年,将示范区增值税、所得税超过2015年基数按比例上缴市财政部分,纳入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示范区发展。创新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手段,完善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市场机制。全市各类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鼓励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工作,对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监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
       25.鼓励在示范区依法依规审批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配合省财政设立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发起或参股设立创业种子投资子基金,以股权投资、公益参股等方式,支持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探索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和风险投资子基金,以适度让利的方式,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政府给予3年内60%房租补贴。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监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6.支持示范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和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配合省财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开展“科技贷”“科技保”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及有关县 (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7.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核心区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支持依法依规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规范运行,为示范区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等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鼓励示范区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对市场化运营的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破除限制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制度瓶颈,推动“四众”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新乡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营造促进创新的良好环境
       28.全面落实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29.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围绕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支撑产业发展机制,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行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等政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贴息资助资金和补贴资金,其中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专利评估、担保、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强市建设,鼓励示范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园区。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30.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专题召开高规格的全市科技创新奖励大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创新创业优秀团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本意见除明确限定于示范区实施的政策外,其他政策适用于全市。涉及的市财政奖励、补助等资金从市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统筹各类奖励资金,涉及同类奖励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后不再重复奖励,除明确新乡高新区配套外,其他示范区所在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支持。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权限,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配套细则。“一区四园”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形成支撑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