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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www.87365.com党组“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6-04-12 12: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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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正职”,包括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正职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单位党政正职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由分管副职负责签批,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2.分管财务的副职经办的财务收支票据由单位党政正职审签,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明确审批程序。数额较小的财务支出,由单位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告职能科室后开支,开支票据经财务人员初审,交分管副职审核同意后列支;数额较大的支出、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购置支出等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单位党政正职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副职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3.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由分管副职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1.按规定应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根据项目投资额,分级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站,并依法进行招投标。
      2.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得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3.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都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项目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单位党政正职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把关督办。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1.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局办公室,经分管副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2.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副职报告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市纪委同意,经市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购置。
      3.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财政局采购科实行集中采购。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做到审批事项、人员、授权到位。
      3.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4.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政正职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六条  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八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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