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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7365.com利益相关回避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2 12: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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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阳光科技”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保证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平、公正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结合局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回避依据和总体要求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新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与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明确规定科技行政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履行科技服务和监管职责时,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的要实行履职回避,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减少寻租机会和空间,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增强预防腐败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实行履职回避制度,是依法履行科技行政职能、强化科技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回避情形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凡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职务回避,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应实行分工回避,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重要事项回避:(一)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计、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项目资金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二)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考试录用、调动交流、考察提任、职务任免、奖惩、出国审批、监察审计、案件审理等事项;(三)在履行职责时,参与调查、讨论、审理、审核、决定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等事项;(四)其他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三是在科技行政、科技评审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之一的,应当安排或主动申请履职回避:(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管理、验收结题、异议处理、决策咨询、招标评估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二)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三)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四)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五)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六)验收专家组在讨论、形成验收意见时,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当回避。(七)机关工作人员与认定管理、审核转报、绩效考评等对象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八)应当安排或主动申请履职回避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回避程序
一是回避申请由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一级负责人对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进行研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一级负责人可提出回避要求。二是重要事项回避时,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以下程序:(一)需回避的局领导和班子成员,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回避申请,由局党组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局党组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二)需回避的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本人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局分管领导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三)需回避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并报告分管领导。(四)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方发现机关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参评项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向主管科室提出回避申请并由科室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报告分管领导并告知申请人。三是在特殊情况下,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本人应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上述情况中需职务回避的,应在回避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程序。四是需要回避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调整工作安排,并在一定范围内明示。五是涉及职务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决定;涉及分工回避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调整工作分工。
四、监督管理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并主动接受监督。二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认真落实回避制度。三是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近亲属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四是对应回避的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附则
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在防止利益冲突和实行履职回避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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