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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7365.com关于印发《新乡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16:0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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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现将《新乡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5日
新乡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和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和保障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全国范围内拥有合法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1500元;未经过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2500元。
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元。
有效发明专利授权年限在6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缴纳年费的8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年费资助。
第四条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资助,对专利评估、担保、保险费实行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专利权质押放款金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投保专利保险的专利权人进行补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全额补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贷款的专利。
其他投保的专利按所缴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单个专利保费补贴不超过3000元,同一投保人年度保费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同一专利投保享受全额补贴不超过2次。
第七条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8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8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
第九条 荣获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荣获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5万、3万、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获批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新注册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新乡市)超过500件的,按授权发明专利的件数计,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奖励5000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在网上进行公示;资金拨付按财政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专利权属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涉及的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十八条 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一经发现,将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乡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知〔2016〕4号)、《新乡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知〔2016〕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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