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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15 17:3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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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类科技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国际和全国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科技交流平台,培育具有新乡产业特色的科技合作品牌,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认定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是指举办具有国际、全国性影响力的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行业技术论坛;举办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技术转移、成果发布等科技合作对接会。
第三条 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在新乡市范围内举办。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自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中进行划拨。
第五条 同一申报单位年度内获得奖补不超过1次。
第三章 活动分类及审核
第六条 申报国际、全国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合作论坛类活动
1.由县级以上政府支持主办,或由国际、全国性学术组织授权主办、联合举办的行业峰会、高端合作论坛等;
2.论坛主题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围绕新乡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着力解决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论坛规模不低于100人。国际科技合作类应有10人以上外宾参加;行业峰会、高端合作论坛类应邀请“两院”院士、外籍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知名专家学者不低于10人;
4.邀请2名以上院士级国际知名学者、大学或学术机构专家学者进行公开演讲;
5.论坛举办须面向行业领域内企业单位开放,应邀请新乡市行业企业人员参加,参会人数不低于全体参会人员的20%;
(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题技术对接类活动
1.活动应围绕新乡市产业布局,强化与国内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与高校院所签订一批科技合作项目,达成一批合作意向,帮助解决我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2.活动规模不低于150人,邀请2-3家以上985院校、211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等知名高校院所进行成果发布及技术对接交流活动;
3.活动须面向新乡市行业企业开放,允许新乡市内行业、企业人员参加,且不低于全部参会人员的5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年度内拟开展科技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活动奖补备案申请,并接受市科技局对举办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奖补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奖补的主办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乡市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奖补申请表;
2.活动工作方案及总结报告;
3.参会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名单;
4.参会院士级国际知名学者、大学或学术专家学者名单;
5.实际发生费用明细及有效票据;
6.活动影像资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受理按照属地划分管理,由所在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审核,并1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报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内容不完善的,申请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 交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活动规模、会议影响力、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拟奖补单位提名名单,报请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新乡科技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通知。
(五)示范区科技合作活动奖补申请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方式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补申请资格,已下发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
1.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有偷税、漏税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www.87365.com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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