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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科技开放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6-01-15 15:41: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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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科技开放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类型
(一)我省企业与省外(含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引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项目。
(二)符合省政府、省科技厅与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项目。
国内知名高校是指985、211和2011计划高校,科研院所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国家级院所,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应当具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国外合作方应当具有相关领域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重点合作领域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等领域。
(二)传统优势产业:主要包括食品、有色、化工 、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等领域。
(三)现代农业:主要包括农业机械、食品加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开放合作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与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知名高校、企业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发,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等特点。
3.产业化前景广阔,预期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合作方技术先进,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科研水平。
5.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投资结构合理。
6.应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
7.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即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018年8月31日)。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需为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应属于依法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长期良好的对外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发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3.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实质性的合作,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国内合作协议签署双方原则上均需为独立法人机构,若合作协议签署单位为高校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所属非法人单位等,必须由所在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协议真实性;国际合作协议无签署方公章的,需出具协议签署人与签署单位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预算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2015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14〕252号)有关要求,依托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预算申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各级科技、财政和省直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履行项目预算审核、推荐和过程管理等监管职责,并对纸质材料审核盖章。
五、资格审查条件
科技开放合作计划项目评审前需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通过:
(一)合作协议内容与申报项目内容无关;
(二)不符合第三大项中“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的第4条内容;
(三)协议期限未完全覆盖项目实施期限;
(四)合作方不符合规定条件;
(五)项目技术水平不高,科技含量偏低,或合作方无明显技术优势;
(六)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低于3%,大中型企业低于1.5%;
(七)企业未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财务问题;
(八)已获得省科技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九)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该企业已承担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截止本次申报逾期未结项或未验收的;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已承担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截止本次申报逾期未结项或未验收的(2015年底前到期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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