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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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
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新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快速成长和成为行业创新先锋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第三条 充分发挥培育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
(一)在新乡市境内注册,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电池电动车、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等领域。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模和效益指标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上缴所得税20万元以上;
2.增长率符合以下要求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净利润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或净利润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二)创新能力指标
1.知识产权:近两年获得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软件著作权4项、集成电路布图1项中任一项。
2.研发投入: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1%。
3.研发平台:建有市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
4.成果转化能力: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5项以上(含5项)。
(三)企业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优先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可以优选入选培育计划:
(一)上年度主导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一项以上;
(二)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如中组部“千人计划”、河南省“百人计划”、新乡市“牧野人才计划”等;
(三)上年度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上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五)上年度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国家新药证书(3类及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所需附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把关、初评,严格审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市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培育计划”名单,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公开遴选一批。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科技统计和工作报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七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列入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撤销其培育资格,面向社会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